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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台湾商标常见问题

1、 何谓商标?正商标?
答: 「商标」乃表彰自己营业上商品之标志。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申请注册时,其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之创设商标(被联合或被防护者),称为正商标。同时提出申请者,应指定其一为正商标。

2、 何谓联合商标?
答: 同一人已有商标申请或注册在先,再以同一商标图样,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以近似之商标图样,指定使用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应申请注册为联合商标。

3、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
答: 同一人已有商标申请或注册在先,再以同一商标图样,指定使用于非同一或非类似而性质相关联之商品,得申请注册为防护商标。但著名商标不受商品性质相关联之限制。

4、 申请书表可否同时指定多类商品申请注册?
答: 申请商标注册应检附相关文件、规费,向经济部智能财产局申请。

5、 申请书表可否同时指定多类商品申请注册?
答:不可以。应以一类一案为原则,一申请书表祇能指定一商品类别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参照)

5、 商标注册从申请到核准审定需时多久?
答:原则上约需十二个月。

问: 商标案件审查何以需要长达十二个月?
答:(一) 按商标注册申请案之审查,与一般人民申请案件不同,其审查手续繁复,除需审查与他人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注册商标有无构成相同或近似外,倘需审查是否为商品之说明,有无致公众误信之虞等法定不准注册之原因,而目前注册商标已近八十万件,故其审查需相当时日,在其它国家如日本为二十四个月,美国为十五个月。
(二) 我国由于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商标法,采行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及类似商品之近似审查方式,审查员需按每件商标所指定之商品逐一审查,非如往昔仅就同类资料审核,每一案件约需跨六至八个不同类别之资料审查,致审查时间较原来增加三至四倍。又本局为保障申请人权益,提供申请人陈述机会,防杜审查之偏失,减少不必要之争议,复于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实施核驳理由先行通知制度,于核驳前先给申请人一个月之陈述时间,由于文件之来往,亦增加审查时间,故目前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案,约需十二个月。

问:商品及服务分类改采国际分类后,类别由过去一○七类缩为四十二类,则商标申请案件是否较已往减少?
答:目前商标申请件数是较以往略为减少,然因采行国际分类,许多过去须在五、六个或甚至多达二十八个类别申请者,如今只须申请一件。以至于形式上申请件数目前虽略为减少,但实际上审查所耗时间、心力实为过去的四到六倍。

问:基于商标审查作业之复杂化,有无因应措施以资改善?
答:目前商标文字及图形之检索,已进行计算机化,惟仍在测试阶段,俟审查系统稳定后,当可缩短审查时间。

可否以分公司之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答: 分公司无独立之人格,不得作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总公司之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问:设立中之公司,公司执照尚未核发,可否先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答:可以,但须于指定期间内补正公司执照影本,若未于指定期间内补正者,将依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驳回申请。

问:标示外国商标产品之台湾总代理商,可否以该商标申请注册为自己所有?
答: 因为商标乃表彰自己商品来源、品质、信誉之标志,总代理商仅为该产品行销之代理,自不得将该商标申请册为自己所有,而应以该外国厂商名义申请注册。惟若得到外国厂商之同意申请该商标,则不在此限。

问:商标注册我国系采先注册主义,居住于外县市,若以邮寄方式申请,交邮当日亦有申请人持近似商标到智能财产局申请,其申请先后如何分辨?
答:申请商标注册以邮寄方式办理者,系以交邮当日之邮戳日期为其申请日(商标法第十四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参照)。因而,邮戳日期若较亲自送达日期为后,其次序即在后,若二者同日时,由各申请人协议让归一人专用,不能达成协议时,以抽签方式决定(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参照)。

问:关于标法第二条所定之营业,应如何认定?
答: 参酌左列事项认定之:
(一) 公司登记之营业项目。
(二) 商业登记之营业项目。
(三) 营利事业登记之营业项目。
(四) 具体营业计画。
(五) 股东会决议。
(六) 其它相关事证,如广告、型录、进销货发票、宣誓书、或具结书等。
备注: 指定商品(服务)倘非申请人能力所及,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经许可之业务,或专门技术业务,不得以具结书代替营业证明。

问:何种情形可主张优先权?
答:在与中华民国订有相互保护商标条约、协议或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于首次申请日翌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华民国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

问:主张优先权者,应检附那些证明文件?目前我国与那些国家互相承认优先权?

答:(一) 申请人应于申请注册同时提出声明,并应载明在外国之申请日、申请案号及受理该申请之国家。
(二) 申请人应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检送该外国政府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
(三) 目前与我国订有保护商标协议之国家有:澳州(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生效)、美国(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法国(八十五年七月一日签署,九月一日生效)、欧盟商标局(八十七年八月一日生效)、奥地利(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生效)、纽西兰(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问:商标图样的大小、纸质有无限制?
答:商标图样应用坚韧光洁之纸料为之,长及宽不得超过五公分。

商标图样可否采用彩色?
答:可以,但需另附黑白图样三张供审定公告用。图样样张以制版印刷或彩色印刷为宜。

问:可否以包装盒图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
答:依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商标图样应足以使一般商品购人认识其为表彰商品之标识,即依一般生活经验加以衡酌,其图样之外观、称呼及观念,与所指定商品间之关系,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藉以与他人之商品相区别而言。而包装盒图内在客观上不足以使消费者认系表彰商品来源、品质、信誉之标志,并足以与他人之商品相区别,故不得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

问:商标图样可否仅由图形构成,是否还需要有文字?
答:商标图样依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可单独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组成。惟仍需具识别性,始可获准注册。

问:本国人可否以全系外文之商标图样申请注册?
答:可以

问:表示商标已注册之「R」或表示作为商标使用之「TM」可否载于商标图样内申请注册?
答:商标图样上之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应具特别显著性。又商标经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对该图样即享有专用及排他使用之权利。「R」乃一般交易市场上通常表示该商标已注册之标志,而「TM」则表示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任何商标专用权人或使用人均得以标示于注册商标上,故不具商标之特别显著性及专用性,应不得作为商标图样之一部分申请注册。

问:正字标记或其它同性质之验证标记可否载于商标图样内申请注册?
答:依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于正字标记,或其它国内外同性质之验证标记者,应不得申请注册。

问:可否以单纯之姓氏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
答:单纯之姓氏乃用以表示某一家族之称谓,以之作为商标图样在客观上无从引起一般消费者认识其系表彰商品来源、品质、信誉之标志,并以与他人之商品相辨别,不具特别显著性之要件,应不得申请注册。但如果经使用,已成为申请人营业上商品之识别标章者,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参照)。

问:可否以公司或行号名称之特取部分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
答:商标法并无规定不得以公司或行号名称之特取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准予注册,仍应视其有无违商标法之规定而定。不得因已为自己公司或行号名称之特取部分即谓当然可以获准注册:如为他人公司或著名行号名称之特取部分,且指定之商品与他人公司营业之商品属同一或类似,须得该他人同意否则依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不得申请注册。

问:「股份有限公司」可否载于商标图样内申请注册?
答:「股份有限公司」乃一般公司组织之通用文字,不具特别显著性,应不得载于商标图样内申请注册。如商标图样中包含「股份有限公司」之文字,而删除该文字则失其商标图样之完整性,若经申请人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者,得申请注册。(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

问:「数字」可否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
答:单纯的数字,因不具特别显著性,应不得注册,但若予以艺术化或特殊设计,则应视其是否已具特别显著性之要件而定。

问:可否以地名或国名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

答: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规定商标图样上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系表示申请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之说明或表示商品本身习惯上所通用之名称、形状、品质、功用者,不得申请注册,又同法条第六款复规定商标图样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者,亦不得申请注册。因而国名或地名乃一般表示商品出产地之说明文字,以之作为商标图样,或系表示商品之说明,或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其商品系由该国或该地所出产,依前揭法条规定均应不得申请注册。但如经申请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为申请人营业上商品之识别标章者,视为具有特别显著性,则可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参照)

问:可否以他人肖像或姓名、艺名、笔名、字号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
答:他人之肖像,依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应得本人之承诺,始得以之申请注册。他人之姓名、艺名、笔名、字号等,若已全国著名者,亦同。但其是否可以获准注册,仍应视有无违反商标法其它之规定而定。

问:可否以公司产品参加在展览会得到之褒奖牌状,加载商标图样内申请注册?

答:商标图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注册:
(一) 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国旗、国徽、国玺、军旗、军徽、印信、勋章或外国国旗者。
(二) 相同于国父或国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三) 相同或近似于红十字章或其它国内或国际著名组织名称、徽记、标章者。
(四) 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五) 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习惯上通用之标章者。
(六) 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注册商标者。
(七) 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商标之一部分,而使用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者。

问:商标图样除前述几点不得注册之情形外,尚有什么不得注册之规定?
答:因各国国情、法制不同,某商标纵在其它国家注册,仍须合于我国商标法之规定始得准予注册,并非在其它国家已注册之商标,当然即可在我国注册。例如「BRIGHT SMILES, BRIGHT FUTURES」或「Where every guest is a Member」虽在外国已取得注册,然依我国国情,尚无法认识其系作为商标使用,仅为一般叙述性用语或广告用语,不具特别显著性,而驳回其申情。但如经申请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为申请人营业商品之识别标章者,可检送证据证明其已具识别性而取得注册。

问:在其它国家已注册之商标,何以在我国仍会以该商标不具特别显著性而驳回申请?
答:(一)商标图样中包括说明性或不具特别显著性之文字或图形。
(二)删除图样中之文字或图形,则失其商标之完整性。
(三)申请人声明该部份无专用权。

不请求专用之声明应具备什么条件?
A:商标申请注册案之审查系按申请日期先后办理,不过由于有些申请在先之申请案文件未备齐而需通知补正或涉有争议案等情形,可能较申请在后之申请案晚审结。
但如前后申请案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而指定使用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者,仍应依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问:申请在后之商标注册申请案是否可能较申请在前者先予核准?
答:商标申请注册案之审查系按申请日期先后办理,不过由于有些申请在先之申请案文件未备齐而需通知补正或涉有争议案等情形,可能较申请在后之申请案晚审结。
但如前后申请案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而指定使用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者,仍应依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问:二家公司可否以其各自注册之商标予以结合,作为另一商标图样申请商标注册?
答:如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商标之一部分而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者,或因该联合式之商标图样近似于他人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注册商标者,依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十三款之规定,不得申请商标注册。

问:商标注册申请案之商品名称栏应如何填写?
答:请参照本局出版之「商品及服务类似组群参考资料」乙书填写。

问:未于国际分类中明列之商品,是否可申请商标注册?
答:商品未明列于国际分类中,仍可依其性质、功能、材质等同一或类似性归属类别提出申请。申请前若有商品应归属类别疑义,亦可先电话询问商标处服务台,商标处服务台电话(○二)二七三八○○○七转三○五七分机。

问:旧商品分类与现行分类不同,是否须重新申请?
答:依旧分类申请之商标专用权并不因现行分类不同而影响其权利,所以不须重新申请。

问:注册证遗失,申请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时,无法检附正商标注册证影本,应如何办理?
答:可以商标审定书影本替代,并注用专用期间,如有变更事项亦请一并注明。但应尽速申请补发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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