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表处变更
因登记证或代表证丢失、损毁申请补发,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指定(委托)书》;
2、首席代表签署的情况说明;
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注: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4、(五)至(七)项雇员登记的文件、证件,应由雇员派遣单位统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 返回 ] [ 向上 ]
|